Chinese |
第六章
工資優先權 31. 工資對其他債務的優先權. (1) 凡是法庭在擁有抵押,
或其他債權的債戶向其申請后,
把任何在此法令下有責任付給雇員工資,
和有責任付錢給二手包工的人的財產變賣,
或扣押到的錢, 法庭, 或管財人,或經理,
不可以把錢付給債戶直到查明,
和先付給雇員或二手包工. 不過, 此章只適用于下列工作場所之拍賣: (a) 拖欠雇員工資的; (b) 二手包工未付雇員工資的; (c ) 欠二手包工錢的; 工作場所. (a) 如果此人是雇主,
對債戶的工資優先權,
不可以超過任何一段連續四個月的工資; (b) 若此人是主要業主(principal),
而雇員在第三十三節下向他追討工資,
對債戶的工資優先權,
是不可以超過在變賣,
扣押, 或債權扣押當天主要業主拖欠承包商款額,
除非承包商也是二手包工 (c ) 若該人是承包商,
或小承包商, 而拖欠二手包工的錢,
對債戶的工資優先權,
不可超過二手包工欠雇員在一段連續四個月的工作中所賺的款項.
(這也包在此二手包工下的括其他二手包工) (2) 就此節而言,
除了第二附有條款外,
"工資"是包括停職和裁員利益,
年假工資, 病假工資, 公共假期工資和婦產津貼金. 32. 法庭委托總監 (1) 為了鑒定在第31條欠下雇員或二手包工款項,
法庭,管財人或經理可以將問題委托總監,
和要求他調查. 總監得把調查結果交給法庭,
管財人, 或經理. 總監必須從命. (2) 為了舉行第(1)款的調查,
總監擁有第79(f)條所賦予的所有權力.
第80條的效力猶如在第69條下審查的效力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