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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
承包商和主要業主 33. 主要業主(principal)和承包商對工資的承擔. (1) 當主要業主把全部,
或部分業務或生意, 讓承包商去進行,
主要業主和承包商, 都得共同,
或個別負責擔當承包商,
或小承包商, 所請來施行此項工作的工人的工資;
(a) 若合約是建筑工程,
主要業主不必擔當在此小節下付給工資的責任,
除非他也是建筑承包商或房屋發展商. (b) 主要業主,
承包商和任何小承包商(非雇主者),
不必負責擔當雇員超過任何連續三個月的工資;
和 (c ) 對于在第三章條文下拖欠的工資,
雇員必須從工資發給日算起九十天內,
提訟主要業主或在第十五章下,
向總監訴訟追討之. (2) 除雇主本人外,
任何人在此節付給雇員工資者,
可以用民事訴訟, 向雇主索回他所付出的款項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