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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
雇傭婦女 34. 禁止夜間工作. (1) 除在本法令條例另有規定外或在此節附加條款有所豁免外,
雇主不可以需要女雇員在晚上十點,
和清晨五點之間操作在農業或工業中之工作.
女雇員必須有了一段連續十一小時休息時間后,
方 可以開始一天的工作. 不過,
總監得到書面申請后,
可以豁免任何女雇員或一類的女雇員在此節的限制.
不過, 總監可以附加任何條件. (2) 任何人: (a) 若受到在第(1)款附加條規下的決定,
或條件有所影響; 和 (b) 對該決定,
或條件有所不滿, 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三十天內,
以書面方式向部長上訴. (3) 對于第(2)款的上訴而言,
部長可以作出他認為公平的決定,
或指令, 包括修改, 或取消現有條件,
或加上其他條件. 部長的決定是最終者. 35. 禁止地下工作. 女雇員不可以操作在地低下面的工作. 36. 部長禁止的職業. 盡管此章條文另有規定,
部長可以下指令禁止,
或準許婦女在某種情況下操作某種工作.